友讯达_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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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 关于对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华周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10 号 华周: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 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于 2018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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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华周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19】第 10 号
华周:
深圳友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讯达) 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友讯达
股份 2,000,000 股,占友讯达总股本的 1%,所持友讯达股份占其总股
本的比例从 5.76%下降至 4.76%。你作为友讯达持股 5%以上股东,
在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比例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友讯
达股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1 条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
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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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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