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56:赫美集团关注函
来源:浩宁达
摘要: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76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14号),要求你公司
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76号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1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14号),要求你公司详细说明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并要求律师、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在2018年12月18日前回函与对外披露。你公司直至2019年1月26日才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且未完整回复我部函询内容,律师与会计师亦未发表意见。
我部对相关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此做进一步的说明:
1、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及你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仍在核查相关情况,未能按期披露核查意见。请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及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核查进展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预计披露核查意见的日期。
2、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仍在自查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请说明你公司自查进展较慢的原因及合理性,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自查的具体结果,并明确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回复公告》,你公司子公司存在资金账户被债权人冻结的情况。请说明以下问题:
(1)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账户银行名称、账户类型、被冻结金额、被冻结日期以及被冻结具体原因等,并自查截至目前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如存在,请披露详细,并说明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请以列表方式说明目前你公司有息负债情况,包括融资(借款)方式、借款日、还款日、融资(借款)金额,是否存在逾期或者违约的情况。
4、请对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八章的规定,说明你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完善、有效,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请你公司在2018年2月13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我部督促你公司尽快完成相关核查,并完整回复我部前期函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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