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28)
来源:迪安诊断
摘要: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14号)核准,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69,428,843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5.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74,758,489.64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2,782,480.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61,976,009.6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ZF10723号《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
2019年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7)。
2019年1月25日,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涉及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共6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或“开户银行”)及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条款
1、甲方已在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0212805886,截至2019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101,270,290.0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诊断业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为630730994,截至2019年1月4日,专户余额为264,8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诊断业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1907313910104,截至2019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65,186,705.6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诊断业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昆山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昆山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后续拟另与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甲方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5200078801600001130,截至2019年1月11日,专户余额为80,309,175.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诊断业务平台服务能力提升及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甲方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356980100101033614,截至 2019年 1月 11日,专户余额为
199,322,224.5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冷链物流中心仓储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开通网银,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7475693575,截至2019年1月14日,专户余额为144,892,094.2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诊断试剂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三方监管协议其他条款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迪安诊断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孔林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4、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持二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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