焕鑫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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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大丰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廷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LIANGYU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2、姓名或名称:LIANGYU
3、姓名或名称: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4、姓名或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钱建华
6、姓名或名称:钱小金
7、姓名或名称:郁冬琴
8、姓名或名称:邹建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9日,原告与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之飨”)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一份,原告同意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向被告米之飨发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款,同时还约定了还款付息方式、预期应承担的责任等其他权利义务内容。LIANGYU、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控股”)、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鑫新材”)、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米之飨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建华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持有的圣华控股500万股的股权为米之飨的借款提供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但米之飨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息。截止2018年8月16日,米之飨尚欠本金4770000元,利息330972.67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米之飨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0000元和截止2018年8月16日的利息330972.67元,并承担本金4770000元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的利息。
2、请求判令LIANGYU、圣华控股、焕鑫新材、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对米之飨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对钱建华质押的圣华控股5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代理费80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米之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LIANGYU、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建华、钱小金、郁冬琴、邹建月银行存款账户或等值人民币525万元财产。
2019年1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执保106号通知书,根据(2018)苏09民初347号民事裁定书,已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2018年12月17日轮候查封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港区生物科技园区纬二路北侧1到12幢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2、2019年1月11日查封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U****等小汽车4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
在上下游客户等帮助与支持下,公司生产经营仍在维持。2018年4月16日,公司发布《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冻结后可以收款,但不能对外支付。公司主要资产(房产、土地等)已被查封或冻结。
后续,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涉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17),2018年3月6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25),2018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32),2018年5月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四)》(公告编号:2018-046),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五)》(公告编号:2018-050),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提示公告(六)》(公告编号:2018-054),2018年8月1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18-061),2018年8月2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18-063),2018年8月2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七)》(公告编号:2018-064),2018年8月24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八)》(公告编号:2018-065)、《涉及诉讼公告(九)》(公告编号:2018-066)、2018年10月10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十)》(公告编号:2018-070)、《涉及诉讼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18-07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18-072),2018年10月18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18-074)、《涉及诉讼公告(十三)》(公告编号:2018-075)、《涉及诉讼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18-076)、《涉及诉讼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18-076)、《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18-078)、《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18-079)、《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18-080),2018年11月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十五)》(公告编号:2018-083)、《涉及诉讼公告(十六)》(公告编号:2018-084)、《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18-085),2018年11月19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18-087),2018年11月2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18-088)、《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18-089),2018年11月27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二)》(公告编号:2018-09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三)》(公告编号:2018-092),2018年11月28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四)》(公告编号:2018-093)、《涉及诉讼公告(十七)》(公告编号:2018-094),2018年12月5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五)》(公告编号:2018-095)、《涉及诉讼公告(十八)》(公告编号:2018-096),
及诉讼进展公告(十六)》(公告编号:2018-099)、《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七)》(公告编号:2018-100),2018年12月21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八)》(公告编号:2018-102),2019年1月8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十九)》(公告编号:2019-002)、《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公告编号:2019-003)、《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一)》(公告编号:2019-004),2019年1月15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二)》(公告编号:2019-005),2019年1月16日披露的《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三)》(公告编号:2019-006)、《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四)》(公告编号:2019-007),2019年1月28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二十)》(公告编号:2019-009)、《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五)》(公告编号:2019-010)、《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六)》(公告编号:2019-011)、《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七)》(公告编号:2019-012)、《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十八)》(公告编号:2019-013)。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诉讼受理通知书;
(三)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
(四)民事裁定书等。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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