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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摘要: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潘志娟女士担任公司总经济师的议案》

    聘任潘志娟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潘志娟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意聘任潘志娟女士为公司总经济师。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1、潘志娟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潘志娟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潘志娟女士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职要求。

    3、潘志娟女士的提名和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潘志娟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蒋锋、朱勇刚、朱志宏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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