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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99:吉翔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摘要: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下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沈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陈君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____________    杜民:____________  陈乐波:_____________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8日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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