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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2019年1月)  

摘要: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与披露工作中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本行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等规定赋予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本行年度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监管要求和董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协商确定。

    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记录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本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本行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和改聘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下年度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非本行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本行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分别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本行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均应在本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
司管理层、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审议与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程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本规程生效后颁布和修改的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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