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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达: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康达 公告编号:2019-00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000048        证券简称:*ST康达        公告编号:2019-007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断:《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2018年6月7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尔”)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8]1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1月24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8]1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下: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爱华、季圣智、李力夫、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达尔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如下:

    2017年10月27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2月8日,康达尔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公司另一大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因瑞华所不符合公司选任审计机构相关制度要求,在该次股东大会上投弃权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47.57%,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9日,康达尔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拟聘请瑞华所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后续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11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提交的关于聘请立信所为公司2017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康达尔公告称,因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曾江虹为立信所合伙人,京基集团该议案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独立性原则,故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14日,康达尔电子邮箱收到京基集团关于聘请信永中和所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4月16日,康达尔收到京基集团的相关书面文件。康达尔公告称,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相关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选聘程序、提案中的信永中和所在未就年审工作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事先接洽与沟通的情况下便出具相关承诺函(同意承接康达尔2017年年报审计业务)系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距离年报披露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频繁要求临时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考虑年审工作的实际操作性、公司收到京基集团书面材料距离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0日等四大方面理由,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25日,康达尔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内容为聘请瑞华所为康达尔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公告,公司于4月24日再次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求康达尔不得在4月25日举行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剥夺京基集团的表决权,并应当将京基集团所持康达尔123,677,371股全部计入该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京基集团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基于同样原因再次投了弃权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率为42.9655%,该议案最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4月28日,康达尔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但基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司无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导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截至2018年4月30日,康达尔未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年8月31日,康达尔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以上事实,有康达尔相关公告、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说明等证据证明。

    康达尔未在2017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康达尔未在2018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披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根据《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康达尔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中时任董事长罗爱华、时任总经理季圣智、时任财务总监李力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胡琴、廖益平作为康达尔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达尔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罗爱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季圣智、李力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四、对黄馨、李邑宁、祝九胜、潘同文、曾江虹、胡隐昌、陈扬名、栾胜基、何光明、张明华、夏希忠、李晓锋、蒋艳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胡琴、廖益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021-50182708;021-50186635),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告知书》涉及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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