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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嘉盛: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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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程序。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2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10号东方嘉盛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15:00至2019年1月25日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5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91,2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0,974,5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7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是2019年1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8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98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廖春兰

                                            ___________________

                                                沈超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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