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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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证券代码:300674 证券简称:宇信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8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15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1万股,于2018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000万元增加至40,001万元,总股本由36,000万股增加至40,001万股。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修订股份回购条款。
鉴于上述原因,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第三条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经中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上市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1万股,
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于2018年1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第万六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1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万股,均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 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股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三条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交易方式进行。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
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以上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全文请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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