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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特: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0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无锡贝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06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市场日益变化的形势和需求、在现有业务的周边领域培育新业务、稳步实现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贰仟柒佰捌拾柒万元(¥27,870,000.00)的价格,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杜巷路与合欢路交叉口西北侧的宗地,其总面积为肆万陆千肆佰肆拾柒点捌平方米(46447.8平方米),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购买上述土地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上述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亦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近日,公司已与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续将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地块编号            地块位置        出让面积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无锡市滨湖区杜巷

XDG(BH)-2018-22号  路与合欢路交叉口  46447.8平方米    工业用地      50年
                          西北侧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条款

    出让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1、出让人同意在2019年1月2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
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以下土地条件:场地平整达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以现状为准;

    2、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3、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捌拾柒万元(¥27,870,000.00),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陆佰元整(小写600元);
    4、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伍拾柒万肆仟元整(小写5,574,000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同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用房;建筑总面积:46447.8-92895.6平方米;建筑容积率:1.0-2.0;建筑限高≤24M;其他土地利用要求按照无锡市规划局出具的XDG(BH)-2018-22号规划设计要点及要求执行;

    2、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3251.3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3、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19年10月24日之前开工,在2021年10月24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三)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5‰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

  4、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上述土地使用权,主要用于拓展现有业务的周边领域、培育新业务、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力争在做大做强现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完善公司产品服务的广度和宽度,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实现产业稳步转型升级发展,此举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和长远发展目标,对于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视市场需求状况、行业政策导向等情况,利用上述土地开展项目投资,具体投资方案有待充分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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