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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9年1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公司315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琴女士。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数253,758,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数192,752,9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61,005,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覃衡德先生、宋维波先生、阳庆华先生、张琴女士和王玉林先生5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覃衡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83,583,98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1.7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640,97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选举宋维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83,583,983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1.7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640,97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选举阳庆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307,111,213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1.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640,96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4)选举张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0,600,18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6.9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6,823,22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5)选举王玉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3,708,345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8.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6,823,22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3%。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等额选举杨仕华先生、鲁柏祥先生、周萍华女士和范斌先生4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杨仕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459,216,38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80.9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8,495,924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选举鲁柏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46,625,500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119,8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选举周萍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73,270,876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8.2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119,8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4)选举范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35,757,40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3.5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2,119,85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杨毅先生和谢庆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方玉先生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杨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227,363,204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9.6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1,679,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2)选举谢庆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158,181,059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2.3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数5,786,77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6%。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和奚海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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