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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90:锦州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摘要: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双向交流与沟通,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前景,建立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合法权益;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本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公正原则: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宣传;

  (四)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交流;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组织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适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机制。各部门应及时向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监事会秘书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建设、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合理和正当渠道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设置投资者热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做好记录;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投资机构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网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投资者在经交流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方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公司的统一安排、协调。

  第十六条  董监事会秘书处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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