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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19-014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1979                证券简称:招商蛇口        公告编号:【CMSK】2019-014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注销涉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24位激励对象,注销股票期权511.30万份,占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总数4,407.60万份的11.60%,占公司当前总股本7,904,092,722股的0.06%。

    2、近期,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完成。

    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2016年11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6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6]1259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2016年12月15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中程正林、吴粤由于个人原因,根 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期权的总数量由4,441.1万份调整为4,407.6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54人调整为252人;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的授权日为2016年12月19日,向252名激励对象授予4,407.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9.51元/股,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17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草案)的议案》。2017年12月4日,第一届监事会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对预留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7年12月13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的议案》。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2017年12月14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422.6万份股票期权,授予价格为19.01元/股,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亦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18年10月22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出具《关于招商蛇口调整股票期权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批复》(招发人资字[2018]677号),同意公司调整本次股权授予计划对标企业,将由于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不再属于同一行业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港股份”),以及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业绩变动幅度过大而出现异常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从对标企业中剔除。 2018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因对标企业泛海控股、大港股份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与公司不再属于同一行业,不具有可比性;市北高新因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业绩变动幅度过大出现异常值的情形,不具有对标合理性,公司将泛海控股、大港股份、市北高新三家公司调出对标企业,本次调整后,对标企业从27家变更为24家。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授予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2018年1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2016年度、2017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原为19.51元,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行权价格为18.39元;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原激励对象中24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的已获授而尚未行权的期权数共计511.3万份,上述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的期权数量由公司申请注销,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数量由4407.6万份调整为3896.3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252人调整为228人,其它不变;根据2017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授予方案》相关规定及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原为19.01元,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预留期权行权价格为18.39元。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情况及原因 2018年1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原激励对象中24人因离职等原因,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所涉及的已获授而尚未行权的期权数共计511.3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注销数量(万份) 注销原因 1 杨天平 51.3 离职 2 郑华 37.2 离职 3 赵军 37.2 离职 4 何飞 37.2 离职 5 梁会军 26.7 离职 6 萧睿 26.7 离职 7 叶卫 20.0 离职 9 郑玉龙 20.0 离职 10 郭景军 20.0 离职 11 王宇 13.5 离职 12 许凌云 13.5 离职 13 徐红星 13.5 离职 14 黄新胜 20.0 离职 15 孙文 20.0 离职 16 林英 13.5 离职 17 钱宇 13.5 离职 18 袁旭 13.5 离职 19 陈勇 20.0 离职 20 李杰 13.5 离职 21 陈建康 20.0 离职 22 刘百川 13.5 离职 23 谢显华 20.0 离职 24 胥良 13.5 离职 合计 - 511.3 -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审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的相关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因离职等未达行权条件而失效的期权进行注销。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2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的议案》,对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及注销部分权益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首批授予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以及注销部分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的相关要求。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因离职等未达行权条件而失效的期权进行注销。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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