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泽:关于劳动仲裁进展(朱若甫)的公告
来源:华泽钴镍
摘要: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6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进展(朱若甫)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证券代码:000693 证券简称:*ST华泽 公告编号:【2018-161】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进展(朱若甫)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重要提示:
1、此次劳动仲裁涉及金额为143.996621万元。
2、此次劳动仲裁申请人为原公司高管朱若甫先生。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657号)。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第657号)),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原公司高管朱若甫先生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详情见2018年8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8)
二、本次劳动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9日,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收到西安市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657号),申请人于2018年8月15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纠纷仲裁,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若甫先生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税后薪资
1,248,176.21元;
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若甫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1,790.00元;
3、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申请人朱若甫先生缴纳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部分、申请人承担个人部分)。
4、驳回申请人朱若甫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仲裁事项
无。
四、本次公告的劳动仲裁进展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在上诉期,还没有形成最终产生效力的法律文件,本公司无法预计该劳动争议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构成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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