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常柴A: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苏常柴A
摘要: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 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
有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依照《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相关资料,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化以及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内容的修订事项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能够更好地为上市公司回购业务提供指导和依据、有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务情况,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常州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为控股子公司常州常柴厚生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发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向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常州厚生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增资增强了子公司的经营实力,提高其业务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4、关于更换公司部分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名人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同意提名林田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拟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是为了满足实施搬建轻型发动机项目的资金需求,可以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经营效率。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李明辉、贾滨、冯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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