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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摘要: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恩贝”)通知,获悉康恩贝与曹永明先生于2019年1月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康恩贝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1%)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曹永明先生。本次交易以《股份转让合同》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9年1月3日)金圆股份股票收盘价的90%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7.52元/股,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6,921.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持股情况    本次转让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交易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的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的
                        (股)  比例(%)  (股)    比例(%)
  康恩贝    协议转让  50,474,151    7.06    14,674,151    2.05

曹永明先生  协议受让      0          0      35,800,000    5.01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康恩贝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3幢2层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

  注册资本:45,31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8002J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1996年06月26日

  营业期限:1996年06月26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568号3幢2层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7774385

  经营范围:从事医药实业投资开发,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纸张、包装材料、贵金属、黄金制品、五金机械、针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设备及零配件、日用百货的销售,技术咨询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1  浙江博康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24,468.07      53.9979%
  2    东阳市咱老家投资有限公司              7,952.98      17.5512%
  3    兰溪康恩贝人投资有限公司            12,891.95    28.4509%
                合计                        45,313.00      100.0000%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曹永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30121************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

    序号          任职单位                            职务

      1    浙江舒奇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2    浙江舒奇蒙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3  杭州福莱特塑料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转让方):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曹永明(身份证号:330121************)

    (二)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3,58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01%)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甲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或者风险。

    3、甲方分别对标的股份中转让的股份数量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三)股份转让价款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按照本合同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计算,即每股转让价格为7.52元/股,转让总价为26,921.6万元(大写:贰亿陆仟玖佰贰拾壹万陆仟元整)。

    2、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3日内支付定金2,000万元人民币(贰仟万元人民币)。
    乙方应在股份转让通过审核办理过户手续前一天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460.8万元(大写:壹亿叁仟肆佰陆拾万捌仟元)。

定金转化为股份转让款),即人民币11,460.8万元(大写:壹亿壹仟肆佰陆拾万捌仟元)。

    (四)保密

    1、各方同意对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传达。

  2、各方应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合同,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五)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逾期每日支付甲方壹佰万元违约金。如甲方收到50%股份转让款后,未能在次日协助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逾期每日支付乙方壹佰万元违约金。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各自承担。

    2、本合同自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3、本合同一式四份,各方分别各持一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承诺履行情况

  康恩贝集团曾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时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本公司对因于2013年7月29日取得吴律文持有的互助金圆4.5455%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锁定至下述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三十六(36)个月之日;(2)资产出售方与光华控股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包括其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

  2、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3.9453%股权而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
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
  3、除上述8.4908%的互助金圆股权外,本公司对持有的互助金圆11.0547%股权相应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做出如下锁定承诺:(1)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则锁定至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满十二(12)个月之日;(2)如互助金圆在2014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延长锁定期限至2015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均实施完毕之日;(3)如互助金圆在2015年度未实现盈利预测指标,前述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光华控股股份继续延长锁定期限至2016年度的各项盈利预测补偿(如有)及期末减值额的补偿均实施完毕之日。

    4、在前述锁定期结束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光华控股的股份。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康恩贝均已履行完毕。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日常的经营、决策不会产生影响。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相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公司于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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