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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2018)闽民终148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民终1482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3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民终1482号

            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月19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签发的(2018)闽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冠福股份由于在案件一审过程中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有关(2018)闽01民初12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5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

 ([2018]闽01民初1234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福建
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银行”)申请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公司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期限为不超过一年(授信额度及业务品种、授信期限等最终以授信银行批准的为准)。上述授信额度全部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华通银行签订《基本额度授信合同》【编号:2017HT01(授信)0006号】,约定华通银行同意向冠福股份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同日,上海五天与华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8号】,林文昌、宋秀榕、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洪、林培英分别与华通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7HT01(最高额保证)0009号、0010号、0011号】。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华通银行与冠福股份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7HT01(流贷)0007号】,约定冠福股份向华通银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每季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如冠福股份未按期偿还贷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华通银行达成协议,华通银行有权对逾期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华通银行有权按合同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8年1月24日,华通银行依约向冠福股份发放贷款5000万。因冠福股份逾期未偿付贷款本息,各担保人亦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华通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福州中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在案件一审过程中公司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未能积极应诉并提出有效抗辩。公司因不服福州中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

    三、本次上诉请求

    1、撤销福州中院所作(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要求冠福股份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依法改判冠福股份仅需要支付至2018年10月8日逾期罚息1,688,888.89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华通银行承担。


    四、本次上述的判决结果

    福建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18元,由冠福股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预计减少当期利润约394.64万元。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
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48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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