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公司章程修正案
来源:中百集团
摘要: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十二条通过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十二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披露不完整,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修改为:
第四十二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10%或达到10%后增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应在达到或增持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公司10%股份或后续的增持股份计划。
二、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股东聘请律师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修改为: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修改为:
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因董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
因监事会换届改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时,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第九十一条每届董事会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情形)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四分之一。但在此期间,因董事辞职、依法不能再担任公司董事的人数之和超过前述比例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换届、改选董事(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情形)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3%以上至10%以下的股东可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超过10%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五分之一。
修改:删除第九十一条。
后面条款的序号依次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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