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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股份:《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摘要: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职工。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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