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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06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议案为《选举沈建宏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17日―2019年1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9年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3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49,47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610%。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23,077,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51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26,401,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4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6,889,033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1%。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部分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对以下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1.01选举单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533,0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4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74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60%。

    单洋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沈建宏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64,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64,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596%。

    沈建宏先生未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冯超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3,702,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15,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94%。

    冯超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郭亚非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3,688,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2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901,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673%。

    郭亚非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对以下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2.01选举黄雅虹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449,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59,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01%。

    黄雅虹女士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李玉周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238,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48,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49%。

    李玉周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王良成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9,189,3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598,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16%。

    王良成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对以下2名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3.01选举杜建华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88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999%。


    杜建华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3.02选举颜景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8,79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05,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89%。

    颜景生先生当选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69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73%;反对10,76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0%;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0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936%;反对10,76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57%;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38,69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73%;反对10,76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40%;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104,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936%;反对10,76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257%;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乔磊、赵世良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乔磊、赵世良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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