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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科: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002401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编号:2018-01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

股票代码:002401          股票简称:中远海科        编号:2018-018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六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一、会议通知情况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8年6月8日公告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惠星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8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27日―2018年6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600号5号楼8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309,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844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8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6,30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84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04%。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225,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36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最终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2017年度履职的独立董事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2018年3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和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68,2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604,866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5%;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周群先生、瞿辉先生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308,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22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磊、柳伟伟、庄涛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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