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深赤湾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摘要: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部分为新增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法》、《证券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赤湾港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股份实施细则》和《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度。                                制度。

                                    增加下述第六条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第七条关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特定人员在特定情形下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第八条关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的情形,第九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
                                    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自获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异常波动的内幕信
                                    息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起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
                                    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登  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  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合并为一个账户。                    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

              修订前                                    修订后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  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
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删除原二十一条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特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删除原二十二条
票: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特定人员在特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定情形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形;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并增加下述第二十五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员减持的制度,其他条款顺序相应顺延。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日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  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董事、
内;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
间。                                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在披露的减持计划中确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计划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
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