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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申动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5月)  

摘要: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

权。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大会的

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

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证监会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并聘请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并聘请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并聘请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在收到股东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公告,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并聘请律师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根据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起始时间不得晚于发布该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前一交易日,锁定解除时间不得早于发步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后一交易日。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曾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以及召集此次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决议并公告;

    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以及曾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但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七条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进而认为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公告认定结论及其理由,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要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需要逐级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四)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六)提案为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特别指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或变更会议召开地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或变更会议召开地点或取消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委托人的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议事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对于会

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五十一条 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即席或到

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累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累计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股东可就议题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

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4、其他重要理由。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章 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四条 股东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网络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各议题表决后应根据表决情况形成相应的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全部议题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后,由主持

人宣布散会。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

可令其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被要求退场的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现场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六十二条 凡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其参会期间

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索取资料工本费等)一律自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期刊上刊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期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期刊上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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