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来源:金盾股份
摘要: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31宗诉讼案件及3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3
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2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6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其余22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一、本次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之一”,上海浦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厚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行资产”)的起诉。
(二)本次被驳回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厚行资产,受理法院为上海浦东法院的“(2018)沪0115民初24159
号”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年 4月 1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9)。
(三)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上海浦东法院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对被告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上虞区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立案侦查。
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本案诉讼标的属于该案侦查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上海浦东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厚行资产的起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除本公告披露的“(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诉讼案件被法院驳回起诉
之外,公司其他30宗诉讼案件及3宗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2
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2018年2月26日、3月2日、3月12日、3月14日、
3月23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5月11日、5月17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2018-030、2018-039、2018-041、2018-045、2018-059、2018-060、2018-061、2018-063、2018-090、2018-095);2018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已有的34宗案件中,有3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2
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中止诉讼、1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6宗
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即受理法院为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122民初988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与受理法院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沪0112民初617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已撤诉;受理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鄂民初21号”“(2018)鄂民初2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受理法院为杭州上城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1177号”“(2018)浙0102民初753号”“(2018)浙0102民初787号”“(2018)浙0102民初69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受理法院为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号为“(2018)浙06民初42号”的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受理法院为上海浦东法院的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合同纠纷案法院已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长沙仲裁委员会案号为“[2018]长仲字第387号”的仲裁案件申请人已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19993号”的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中止仲裁程序。
公司其他22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但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材料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原告撤销对公司的诉讼、申请人撤回对公司的仲裁申请以及法院裁定的驳回起诉,有利于减轻公司的诉讼负担。撤诉后或驳回裁定生效后,可由管辖法院裁定解除有关该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公司账户、资产的冻结措施。对于其他诉讼,公司将继续会同律师团队积极地开展诉讼应对工作,努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余22宗案件的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8)沪0115民初241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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