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纳影业:权益变动报告书(2018/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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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9069 证券简称: 德纳影业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证券代码:839069 证券简称: 德纳影业 主办券商:方正证券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名称: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德纳影业
股票代码:839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鲍春雷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苏家潭*幢*单元*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变动日期:2018年3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5号――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准则5号》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增持股份目的......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8
第七节 备查文件......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13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本报告书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鲍春雷
公司、挂牌公司、德纳影指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业
本报告书 指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
动报告书》
鲍春雷于2018年3月9日通过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方式减持德纳影业股份1,037,000股,
减持后持股份比例由 28.46%减至
25.00%的权益变动行为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鲍春雷,男,1977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6年7月毕业于萧山中学;1997年12月至2000年1月,于杭州
大通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留
学日本;2004年5月至2007年8月,于杭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期间,于杭州金远建筑装
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于浙江
金润置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德纳影业任总经理;
现任股份公司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2018年3月9日本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信息披露义务人 鲍春雷
股份名称 德纳影业
股份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量(股) 8,536,800
占公司总股比例 28.46%
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34,200股,
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02,600股。本
次减持无限售条件流通1,037,000
股。
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
2018年3月9日
日期
权益变动方式 盘后协议转让
三、是否需相关部门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 增持股份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以及盘后协议转让等方式收购德纳影业股份的一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鲍春雷本次减持德纳影业股份共1,037,000股,占德纳影业总股本的3.46%。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股东意愿自愿转让,公司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要求披露《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截至2018年3月9日本次权益变动前,鲍春雷持有公司股份8,53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6%。
鲍春雷于2018年3月9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德纳影业股份1,03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28.46%减至25.00%。
2018年2月22日,公司一致行动人鲍春雷、童黎明及孙志华签署《关于
之解除协议》,约定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存在《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现状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情况 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后情况
信息披露 转让数量 变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义务人 (股) 达到
(股) (%) (股) (%)
日期
2018
年3
鲍春雷 8,536,800 28.46% 1,037,000 7,499,800 25.00%
月9
日
三、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德纳影业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情况。
第五节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此次转让系鲍春雷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德纳影业的流通股。
2018年1月28日,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股
东鲍春雷(信息披露义务人)、童黎明、沈晓燕、丁金晶、孙志华、宋新、朱晓蔚、叶国强、赵何、陈亚玲、董丽华、钱杏珍签署《关于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18,609,146元收购德纳影业52.05%股权。本次权益变动为该收购的一部分。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行政转化或变更、法院裁定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内容进行了如实披露,相关《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之法律意见书》等参见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鲍春雷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股东鲍春雷(信息披露义务人)、童黎明、沈晓燕、丁金晶、孙志华、宋新、朱晓蔚、叶国强、赵何、陈亚玲、董丽华、钱杏珍签署的《关于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红星美凯龙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
之法律意见书》; 6、《关于
之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1、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为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办公室。 2、联系人:徐建明,联系电话:13867559041。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页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鲍春雷 2018年3月9日 附表: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德纳影业股份有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 公众公司名称 限公司 公众公司所在地 路803号董湾D7-4-101 室 股票简称 德纳影业 股票代码 83906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鲍春雷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 住所 道苏家潭*幢*单元*室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无■ 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 否■ 是否为公众公司 否■ 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转系统的竞价交易□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股转系统的协议转让■继承□ 通过股转系统的做市交易 赠与□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 取得公众公司发行的新股□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持股数量:8,536,800股,持股比例:28.46% 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变动数量:1,037,000股 变动比例:3.46%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变动后持股数量:7,499,80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5.00%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涉及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加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否□不适用■ 挂牌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加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是□否□不适用■ 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鲍春雷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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