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实达: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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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首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实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泰实达”)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6 万股,发行价格为 11.73 元/股,公司股票自 2016年 5月 30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57,1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76,160,000股。
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由76,160,000
股增至121,856,000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21,856,000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60,305,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包括法定承诺、股东在发行上市文件中做出的承诺、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以及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追加的其他承诺等)的具体内容:
公司监事杨成承诺:“自恒泰实达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2016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更换监事的议案》,审议通过聘任新的监事戚冬杰女士,杨成女士辞去监事职务生效。即杨成女士自2016年9月13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也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根据杨成女士上述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其股份自2018年3月13日起可上市流通。
(三)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实施完毕2016年度权益分派,总股本由
76,160,000股增至121,856,000股。杨成女士所持首发前已发行股份96,000股
也由此增至153,600股。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杨成女士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3月13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5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26%;实际可
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53,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2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为自然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备注
(股) (股) 通数量(股)
1 杨成 153,600.00 153,600.00 153,600.00 曾任公司监事
合计 153,600.00 153,600.00 153,6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银河证券对恒泰实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明 张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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