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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8-02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3、15004号),因公司及周旭辉先生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告编号:2015-064、2015-065)。

     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124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11月13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2018年3月6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8]3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部分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2014年伪造财务数据情况

    金亚科技2013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2014

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利润为3,000万元左右的目标。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

财务负责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

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帐,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006和003两个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

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

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006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2014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 2014 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共 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 3,685,014 元,少计管理费用 1,320,835.10 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入 19,050.00元,少记营业外支出13,173,93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上述会计处理使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

    2014 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

余 额为 219,301,259.06 元,实际银行账户余额为1,389,423.51元,该账户虚

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6.46%。

    (四)、2014年年度报告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

    2014 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

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2,000

元,按40%的预付比例估算需要预付工程款3.1亿元。为此金亚科技制作了假的

建设工程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3.1亿元,减少银行存款3.1亿元,同

时增加3.1亿元预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报告签署情况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签字董事

为周 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

事会审 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月3日在《金

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

张世杰、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

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未签字就离会,后同意补签,但一直没有补签。

    综上,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对周良超另案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进、何苗、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

    五、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

款;

    七、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

罚款。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罗进、何苗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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