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科贷: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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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代码:833945 证券简称:滨江科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市滨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代码:833945 证券简称:滨江科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市滨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8年02月01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市滨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陈从余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全凤律师,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李吉瑞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市江宁区和气饭店
2.经营者:李吉瑞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纪家珍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四
1.姓名或公司名称: 李德顺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五
1.姓名或公司名称: 李晓彤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三)基本案情:
被告一因经营周转需要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签订编号为
BJKDB20170102《最高额授信合同》一份,授信额度 540 万元,期
限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2月25日。
同日,被告一申请提款,与原告签订编号为BJKDB20170102的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450万元,期
限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2月25日;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
项下利率按年利率16%执行,每月10日结息,到期利随本清。贷款
逾期未还的,依据逾期贷款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贷款逾期一个月以内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对欠息部分计算复利。合同第九条约定当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时贷款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合同第十条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编号为BJKDB20170102的《最高额抵
押合同》一份,将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1幢的
房产抵押给原告,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2
月 2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额
为54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日,被告二、三、四分别与原告签订编号为BJKDB201701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7年8月29日
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债权额为54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五与原告签订编号为BJKDB2017010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为原告与被告一在2017年8月29日
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债权额为540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
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发放到被告一的账户。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被告一未能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1月 25 日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认为其到期不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同意贷款提前到期,并同意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处理。据此,原告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宣布被告一的贷款于2017年1月26日提前到期。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与原告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500000元
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
26日止为94000元;复利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
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为2945.33元;罚息以
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78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南京市江宁区和气饭店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1幢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1、2、3项应付款项在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 1、2、3项
应付款项分别在5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日,本案已于2018年3月2日庭外调解,尚未收
到调解书。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案件发生之前,公司诉讼事项未达到披露标准,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截止公告日其他诉讼情况
本次案件受理后,公司诉讼累计金额28,444,818元,超过净资
产10%,其他案件情况如下:
1、逾期抵押贷款1,00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科恒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03月13日,
该借款由陈正伟、许金巧、严海、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杨银芳、严江、陈静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同时陈正伟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时间为2016年02月04日,因借款人未能按约支付本金及利息,本公司于2016年06月17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案件于2016年10月27日开庭,该案判决书已下达,并进行公告判决(江苏法制报20170314日C版),公司于2017年06月14日向江宁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立即变卖被执行人陈正伟名下抵押房产。鉴于该房产首轮查封人系湖南长沙某法院,经双方律师沟通,对方同意尽快处置房产,待对方法院执行手续完善后交由江宁法院启动拍卖程序。
2、南京茂鼎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抵押贷款2,000,000.00元以及逾
期抵押担保5,000,000.00。借款金额为200.00万元,到期日为2017
年9月13日,该借款由南京凯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茂鼎饮品有限
公司、廖永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简展敏承担夫妻共同给付责任。同时南京凯源纺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厂房提供抵押担保。我司于2017年01月11日通过律师向江宁法院对南京茂鼎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凯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茂鼎饮品有限公司、廖永淳、简展敏等被告提起诉讼,由于诉讼材料及传票送达问题,人民法院报2017年04月02日已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案件已于2017年07月04日开庭,判决书2017年08月07日进行公告送达,南京茂鼎食品于2017年08月21日向南京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该案件已于2017年12月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近期可下达。500万元担保业务同样由南京凯源纺织有限公司、江苏茂鼎饮品有限公司、廖永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简展敏承担夫妻共同给付责任。同时南京凯源纺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厂房提供抵押担保。该笔业务已于2017年04月07日到期,企业无力偿还,我司已通过代理律师2017
年04月13日向江宁法院提起诉讼,案件于2017年08月14日开庭,
判决书已下达,鉴于判决书送达问题,2017年10月30公司已缴纳
公告费(公告判决)。
3、逾期抵押贷款1,500,000.00元,借款人为倪传祥,借款金额
为150.00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08月03日,该借款由倪照提供个
人保证,同时由倪传祥以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鉴于该客户于2016
年10月11日起停止支付利息,我司于2017年01月23日通过律师
向江宁法院对倪传祥提起诉讼,案件判决书于2017年04月下达并已
生效,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2017.06月向法院递交抵押房产评
估、拍卖申请,2017年07月28日原、被告双方于江宁法院协商按
220万元房产估值。江宁法院现已启动第二轮拍卖,将于2018年03
月21日上午10:00进行拍卖,起拍价:123.20万元,于2018年03
月22日上午10:00点结束。
4、逾期抵押贷款65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
公司,借款金额为65.00万元,该借款由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提
供名下车辆抵押,同时由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玲承担夫妻共同给付责任。鉴于该借款2017月04月20日已到期,且对方无力偿还,公司于2017年05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司莫特案件已于2017年07月11日开庭审理,判决书2017年07月27日下达,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5、逾期抵押贷款4,35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克瑞尔机械设
备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435.00万元,该借款由陈连忠、王荣祥以个
人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南京克瑞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下车辆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南京司莫特建材有限公司、南京中富混凝土有限公司、王荣祥、王斌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陈连忠提供300万元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张惠英、王玲、陈文璇均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鉴于该借款2017年04月20日已到期,且对方无力偿还,公司于2017年05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案件于2017年08月02日开庭审理,判决书2017年09月28日下达,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已收到扣划的保证人陈连忠账户资金1155182元。
6、逾期抵押贷款2,500,000.00元,借款人为朱向平,借款金额
为250.00万元, 到期日为2017年07月13日,该笔借款由南京百家
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晓春、万玉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自2017年07月13日到期后一直无力偿还,利息支付至2017年10月15日,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该案件已于2017年12月19日开庭,判决书近期下达。
7、逾期抵押贷款2,50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百家湖交通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250.00万元, 到期日为2017年07月
13 日,该笔借款由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名下房产
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由朱向平、董晓春、万玉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问题,贷款自2017年07月12日到期
后一直无力偿还,利息支付至2017年10月15日,我司于2017年
11月14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该案件已
于2017年12月19日开庭,判决书近期下达。
8、逾期抵押贷款1,60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正皓汽配有限
公司,借款金额为160.00万元,到期日2018年03月15日,该笔借
款由陈浩滨提供名下车位作为抵押担保,由朱显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由陈浩滨、朱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双英承担共同给付责任。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今,我司一直不能联系陈浩滨、张双英,正皓汽配公司无人经营,陈浩滨、张双英的电话一直提示关机状态,经与其亲戚朱显联系,方得知陈浩滨、张双英的儿子陈盼盼及其媳妇亦无法联系,家中人去屋空,其亲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开庭时间为2018年03月12日。
9、逾期抵押贷款4,000,000.00元,借款人为南京金业源市政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400.00万元,到期日2017年11月23
日,该笔借款由王俊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王玉炳、蒋桂霞提供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由张斌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孙亚娣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王俊承担1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王玉炳承担3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蒋桂霞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自2017年10月10日起,被告一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再三催告,被告亦一直未能向原告还本付息。公司于2018年01月30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
本息及相关费用,该案开庭时间为2018年03月23日。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通过诉讼手段催收借款,自诉讼到收回贷款本息一般要经历一到两年时间,所以对公司现金流会产生阶段性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公司将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强化风险控制。公司作为诉讼原告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发放贷款及垫款风险分类,公司于季度末对其余的诉讼贷款计提坏账准备。
贷款实际所产生的损失需等案件结案执行后才能最终确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3、传票。
南京市滨江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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