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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科化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8-01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

证券代码:300214          证券简称:日科化学        公告编号:2018-012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唐守余

     被告:孙兆国

     被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金额:人民币65,286,000元

     3、案件基本情况:2011年2月22日,唐守余和孙兆国双方签订《股权担

保书》,约定若日后唐守余不能足额取得270万股股东权益或因公司或赵东日的

原因致使唐守余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孙兆国不能及时将上述股票办理流通手续或不能将售出股票款支付给唐守余时,孙兆国将等额股票无偿转让给唐守余,作为对唐守余的补偿。2016年5月4日,唐守余将孙兆国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孙兆国履行《股权担保书》约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2日,孙兆国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沂源县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随后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鲁0323民初1204号之二、(2017)鲁03民辖终1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7年7月5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民辖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鲁03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孙兆国、山

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或信用社存款65,28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

应价值财产。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242901733058)中的部分资金于2017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额度为1,500 万元。关于本次诉讼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于2017

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鲁03民初1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兆国将其所持有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10万股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登记至原告唐守余名下。

    (二)如被告孙兆国不能向原告唐守余足额过户上述股份,不足部分应按判决确定的股权交割日(过户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格赔偿原告唐守余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被告孙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守余股份分红收益2025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唐守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2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73230.00元,由

被告孙兆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原告唐守余诉请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兆国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没有提交证据,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尚有十五日的上诉期,目前判决尚未生效且公司目前无法确定本案件当事人是否上诉,因此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协调处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权益,尽快恢复被冻结账户资金正常状态。

    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 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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