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投股票
资讯中心
股票新闻 股市公告 新股 融资融券 新三板 创业板 个股 大盘 大盘分析 监管 证券公司 权证 股票基金 股票图片新闻 股票那点事儿 滚动新闻
股民学校
股票入门 技术分析 基本面分析 专题 股票视频 选股看股 止损追涨 实战技法 线图分析 股票书籍 炒股心得 股票术语 新股知识 看盘要诀 经验指导 大师理论 心理战术
证券公司
股票开户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档案
软件工具
股票分析软件 股票交易软件 手机股票软件 股票收益计算器 股票市盈率计算器 模拟炒股 股票卖出手续费计算器
股市行情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全球股市 亚洲股市 欧洲股市 澳洲股市 非洲股市 美洲股市 大盘 新三板行情
股票数据
新三板数据 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做市 新三板增发 新三板分红 三板研报 新三板投资明细 VC/PE机构投资明细 新股数据 新股申购 新股日历 新股上会 增发新股 配股 新股研报
交易所
上交所 深交所 上交所公告 深交所公告 上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深交所公开交易信息
意见反馈

锦龙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摘要: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202-1204室 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邮编: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202-1204室

         电话:020-38011266 传真:020-38011230邮编:510623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8德恒穗律常法第030-1号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2月14日将记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2018年3月5日下午14:50

在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蓝永强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3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3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2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450,342,204股,占公司总股份 50.2614%。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5 人,代表股份 2,972,318 股,占公司总股份 0.331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18年2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股份 453,314,522 股,占公司总股份 50.59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关于公司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上述提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和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了需审议的议案及议案内容的查阅方式。在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审议并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与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同意 452,669,05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6%;反对

645,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此页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国权

                                                经办律师:

                                                                许子翔

                                                经办律师:

                                                                  文涛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查看该公司其他公告>>
条评论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