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泰A: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鲁泰A
摘要: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对公司2018年3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部分 B股股份的议案》中的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部分B股合法合规。公司回购部分B股股份的预
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部分B股股份是为了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增
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公司拟回购部分B股股份,提升公司价值,促使公司价值回归到合理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有必要的。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本次回购部分B股的方案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
不良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公司2017年9
月 30 日流动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和资产总额的 18.62%、7.97%
和 6.30%,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股份将在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12 个月内分阶段择机实施,回购
资金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回购价格和数量由公司根据本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017年1-3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8.34 亿元、2014年-2016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1.50 亿元,预计2018年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公司有能力以自筹资金支付回购价款。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B股股份合法、合规,从提升公
司价值判断是必要的,从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的影响看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回购部分 B 股股份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B股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页:
徐建军 赵耀
毕秀丽 潘爱玲
王新宇
2018年3月5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