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24:宁波富达: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浙02行终434号
来源:宁波富达
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桃源街道世纪桃源(科技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姚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如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 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桃源街道世纪桃源(科技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姚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如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海县跃
龙街道桃源中路1 9 9号。
法定代表人应校军,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龚以海,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宁海宁房置业有限公司因要求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协议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 2 1 2行
初3 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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