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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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
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并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
效期延长的议案》。
独立董事:
陈仁宝 张文魁 梁晓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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