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来源:汇源通信
摘要: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2月22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乐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2月22日,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通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铮网络”或“本公司”)转发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4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本公司立即对《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证讨论分析,并落实如下:
一、你公司在前述公告中已披露了收购比例下限、收购价格上限等信息,请你公司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详细说明仍未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无故拖延不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形。
答复: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
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7号准则”)第四十八条,收购人在要约收
购报告书摘要中,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要约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和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17号准则第十六条,有关本次要约的重要事项包括“要约收购所需资
金总额以及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安排”。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收购人需于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截至2018年2月21日,安徽鸿旭尚未开立证券账
户,由于春节假期原因,相关账户需于节后开立,若按原计划于2月22日公告
要约收购摘要,则安徽鸿旭无法在两个交易日内,即2月23日前完成履约保证
金的缴纳。
根据17号准则第四十八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需披露第二章第二节的内
容,其中包括“(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 3 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包括总资产、净资产、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如收购人设立不满 3 年或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应当介绍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及最近3 年的财务状况”。此外,17号准则第十一节亦规定,“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3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即要约收购报告书中需披露收购人最近3年的财务信息,其中最近一年需经审计,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需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最近3年的财务数据,最近一年亦需经审计。安徽鸿旭于2017年4月27日成立,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应当比照该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财务数据。而安徽鸿旭的股东无锡市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
根据17号准则第四十八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需披露专业机构的结论
性意见。截至目前,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的中介机构尚未完成服务协议的签订,未就本次要约收购进行尽职调查及相关核查,未能出具结论性意见。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正在积极推进要约收购相关事宜,安徽鸿旭已于 2018
年2月22日完成证券账户的开立。对照17号准则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及一致行
动人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无故拖延不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形。
二、你公司在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况下,已通过预受其他股东所持汇源通信股份25,083,713股,超过汇源通信总股本的5%。请你公司详细说
明相关预受协议的签署日期及具体内容,是否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如应当披露,说明公司未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
答复:
本公司与相关方于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签订了共计92
份《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预受要约协议书》(以下简称“预受要约协议书”),预受要约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甲方将其目前持有的汇源通信 股股份(上述股份数额在乙方发出部分要约收购的情况下,可能需根据要约收购相关规则予以调整;上述 股股份或可能调整数额后的股份以下统称“标的股份”)在乙方向除乙方一致行动人上海乐铮以外的汇源通信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时通过接受收购要约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之事宜,达成本协议。
甲方承诺在乙方对汇源通信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要约收购后(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为准),将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就标的股份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并确保不撤回其前述预受要约(除非发生乙方违约或无法筹集必要资金的情形),以实现在要约收购期限完成后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
甲方同意以其持有的标的股份预受乙方发出的要约收购。甲方拟接受预受要约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的条件均与届时本次要约收购之要约收购报告书中的收购条件一致。”
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与相关方签订的预受要约协议书系为不可撤销的预受要约协议书,相关方将于发出要约后(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为准)在要约收购 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就标的股份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并确保不撤回其前述预受要约。要约期满后,收购人需根据预受要约的情况确定从相关方收购的股份具体数量,当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预受要约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虽已与92个合同方签
订了预受要约协议书,涉及汇源通信 25,012,21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93%,但该部分股权转让需以要约开始为前提,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未能够最终发出要约,则该部分协议自始无效。最终转让的股份数,需根据本次要约预受情况进行调整,若最终接受要约的数量超过预受要约股份的预定数量,则收购人应该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本次与相关方签订的预受要约协议书 对应的股份数将低于 12.93%,若接受要约的投资者较多,从前述相关方受让的 比例亦将可能低于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公司未能查找到签署预受要约协议书需编制权益变动报告的对应的规定。为避免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理 解存在偏差,本公司谨慎起见,已于2018年2月25日编制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当日提交上市公司。
预受协议列表
序 交易对方 预受股数 签署日期 重新签署日期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号 比例
1 融泰汇通明道三号私募 1581127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81737%
基金
2 启泰二号 40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2099%
3 蓬勃 2232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1538%
4 张伟 18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931%
5 蓝志雄 42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2207%
6 李娟 15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822%
7 融泰汇通优术六号私募 10201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52735%
基金
8 王穗湘 12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651%
9 黄承郁 72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372%
10 杨君 16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858%
11 孙汉民 18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931%
12 帅霞 13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703%
13 肖士卓 25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329%
14 王育超 32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165%
15 王维宪 1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088%
16 易帆 108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558%
17 肖殷婷 105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5428%
18 肖奇志 25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329%
19 谢燕谋 1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517%
20 施一鸣 19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013%
21 施焰 5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305%
22 施雅萍 2071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107%
23 丘业武 2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034%
24 韩振莲 3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551%
25 李戈 195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0081%
26 王玉霞 491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2538%
27 韦建红 19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013%
28 温听雨 1508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7796%
29 彭晓峰 948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4901%
30 林良云 85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4441%
31 吴建国 331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711%
32 潘格 159301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8235%
33 翟志明 201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0422%
34 张鸿闻 223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153%
35 陆小奇 244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261%
36 汤昌�� 30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582%
37 宋存友 1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517%
38 任丽平 1898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9812%
39 章胜茂 23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236%
40 胡若舒 4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253%
41 王洪柳 1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517%
42 张顺和 2233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1544%
43 杨素真 9205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4759%
44 张永 26071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3478%
45 刘涛 69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3598%
46 张辉 221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142%
47 王旬 82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4239%
48 张保群 294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5245%
49 丁嘉毅 525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27140%
50 王晨光 2215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1451%
51 陕国投唐心16号 5748546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2.97175%
52 陈贵阳 995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5144%
53 郭雁 1002663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51833%
54 白颖芳 553403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28609%
55 赵鹏 672714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34776%
56 胡莎 119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6198%
57 杜亮 205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0598%
58 胡大平 27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427%
59 颜燕 20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065%
60 孙玉婷 322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665%
61 杨彩霞 126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651%
62 周原 343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1773%
63 刘俊领 165038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8532%
64 苏清发 209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0851%
65 陈纬 104795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5417%
66 廖伟熙 68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3515%
67 陈绵勇 684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3536%
68 田惠庄 709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3665%
69 云铎 18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967%
70 郭泽齐 164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8478%
71 雷海委 76,2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3939%
72 宋志红 16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0827%
73 华宝信托57号-毛贵良 1990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1.02874%
74 邵新智 2450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2665%
75 张瑞静 1438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07434%
76 陈梅玉 5825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30113%
77 陈淑忍 891495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46086%
78 陈淑珍 26470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3684%
79 陈云兴 36833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9041%
80 黄凌铃 249990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24日 0.12923%
81 黄清炎 112900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05836%
82 郎扬 47866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02474%
83 杨希 70000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03619%
84 敖新华 50600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02616%
85 方文元 59100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03055%
86 欣平 351714 2018年2月14日 2018年2月24日 0.18182%
87 施永栋 2541200 2018年2月21日 2018年2月24日 1.31369%
88 沈家萱 800000 2018年2月21日 2018年2月24日 0.41356%
89 魏琴 19000 2018年2月24日 2018年2月24日 0.00982%
90 胡永丰 192600 2018年2月24日 2018年2月24日 0.09957%
91 徐志军 24900 2018年2月24日 2018年2月24日 0.01287%
92 郭玲�P 150000 2018年2月24日 2018年2月24日 0.07754%
三、你公司在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情况下,通过汇源通信对外公 告称要约收购价格为不超过21.5元/股。请你公司说明该要约收购价格上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或影响汇源通信股价未来走势的情形。如汇源通信股价波动,导致出现已预受价格或前述价格不符合规定的,你公司将作出的相关安排及应对措施。
答复: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
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
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截至2018年2月26日,收购人不存在在该日期前6个月内取得汇源通信股
票的情况,亦不准备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增持汇源通信股票。
本公司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本次要约收购拟以21.50元/股的要
约价格进行,高于截至2018年2月26日(含)前30个交易日汇源通信的每日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17.4722元/股,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或影响汇源通信股价未来走势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如汇源通信股价波动,导致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本次拟聘请的财务顾问将根据规定对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故不会导致出现已预受价格或前述价格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四、你公司在2月5日汇源通信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中披露
以你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为收购主体,于2月22日又公告称以安徽鸿旭为收购主
体,请说明你公司不再作为收购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合法合规。请说明安徽鸿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是否具备收购能力。
答复:
本次要约收购拟以安徽鸿旭为收购主体,即出资主体及要约完成后股份变更登记的主体。本公司作为本次收购主体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因此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安徽鸿旭及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本公司为本次要约收购的 收购人之一,但并非收购主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安徽鸿旭出具的《承诺函》,“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机构法人,本公司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 不存在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的情况;不存在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况;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自大股东无锡市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能力。”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安徽鸿旭股权结构如下:
安徽鸿旭为无锡鸿旭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兢。安徽鸿旭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变更。根据无锡鸿旭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兢出具的《承诺函》,“无锡市鸿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张兢共同承诺,本公司及其自然人股东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不存在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的情况;不存在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况;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自本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本公司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能力。”
根据安徽鸿旭提供的资金安排说明,其“收购资金主要来自其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的比例约为60%,目前自筹资金的借款协议尚在洽谈中。”
安徽鸿旭、无锡鸿旭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兢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具备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能力。根据安徽鸿旭的说明及其出具的承诺函,本公司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收购人资格、具备收购能力。但是因为安徽鸿旭的自筹资金借款协议尚未落实,本公司亦要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要约收购存在因为资金不到位而失败的风险。
五、请说明你公司在汇源通信于2月5日的《关于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及2月14日的《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披露后再与安徽鸿旭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的背景、原因、目的、协议具体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双方在《一致行动协议》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安排或默契,如有,请说明具体内容。
答复:
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安徽鸿旭于2月4日前即已开始就一致行动的情况及本
次要约收购进行洽谈,其目的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并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并确定拟结成一致行动人进行汇源通信股份的要约收购。但双方当时正就《一致行动协议》以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议文本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协议未签订。在双方就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后,最终于2月1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的具体内容为:
“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其在收购汇源通信(本段简称“公司”)控股权过程中作出相关决策时应保持一致行动。收购完成后,通过其直接和/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及其所能控制的董事(本协议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提名,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获任的董事)作出对公司的决策时应保持一致行动。收购完成后,双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直接和/或间接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提名公司董事人员;选举董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对于公司相关的决策,双方应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行使提案权、表决权。如双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安徽鸿旭意见为准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
除《一致行动协议》外,双方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内容如下:“安徽鸿旭及乐铮网络同意,安徽鸿旭与乐铮网络结成一致行动人,对汇源通信进行要约收购;本次安徽鸿旭与乐铮网络拟以要约形式收购汇源通信15.51%的股份,即3000万股,收购完成后安徽鸿旭与乐铮网络合计持有汇源通信股份数22.14%;要约收购价格为不高于21.5元/股;要约收购期限为不超过60自然日。
安徽鸿旭同意,将在2018年2月26日前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相关文
件;将于要约期限届满后三个交易日内根据要约收购结果,将要约收购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足额缴纳。”
本公司与安徽鸿旭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原因、目的及内容均合法合规。
除《一致行动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外,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协议、约定、安排或默契。
浙江秀源律师事务所已就上述相关事件发表专项意见,本次要约收购事宜拟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财务顾问,相关服务协议正在内部审批过程中,尚未最终签订。待正式聘请财务顾问后,将请其就前述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和发表明确意见,并及时对外披露。
特此回复。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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