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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5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5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千山”)、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广东千山立即向原告归还人民币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0日的利息为0元,本息合计为5000万元。)

    (2)请求判决被告千山药机对广东千山拖欠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两个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05月18日与被告广东千山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向广东千山发放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贷款的到期日为2018年5月18日。同日,千山药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千山药机为广东千山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广东千山发放了贷款。由于保证人千山药机涉及诉讼,帐户被法院查封,原告的债权存在极大的风险,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收回贷款。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04民初3884号《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州吴兴华盛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王国华、邓铁山。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千山药机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

   (2)判令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王国华、邓铁山对千山药机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千山药机于2017年11月2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并由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王国华、邓铁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履行期间,千山药机因被立案调查、涉及重大诉讼、银行帐户和公司大股东股票被查封、冻结,对原告债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初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冻结千山药机、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王国华、邓铁山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千山药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承担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人民币268365元(后附计算清单,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8年1月31日。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请求法院判决至款清之日);

   (2)依法判令千山药机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258000元;

   (3)依法判令刘祥华、陈端华对第1、2项诉请的俩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差旅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9日,千山药机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向原告借款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壹拾陆,并约定刘祥华、陈端华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刘祥华、陈端华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含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

   2017年9月29日,原告应千山药机要求向其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千山药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利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已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民初13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曹洪

   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7日,六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六被告未偿还借款,故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4、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经第三方调取到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2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双方进行了调解,根据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欠款。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千山健康收到江苏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4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金租”)

   被申请人:中苋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广东千山、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

   2、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中苋科技向粤财金租支付全部租金(包括租赁本金人民币6300万元及租赁利息人民币632.6775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16日起,依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利率上浮50%计算;

   2、请求裁决中苋科技向粤财金租支付损失赔偿金6615万元;

   3、请求裁决千山药机履行回购担保义务,向粤财金租支付与仲裁请求一同等数额的回购价款;

   4、请求裁决广东千山对中苋科技的上述债务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请求裁决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对中苋科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律师费由七被申请人承担。

   3、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2月4日,中苋科技与千山药机签订《智能混合捆包生产自动线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千山药机向中苋科技销售150条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总金额6亿元。

   2017年12月13日,粤财金租、中苋科技、千山药机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协议,本次租赁物为《供货合同》项下的25条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购买价款及相应增值税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中苋科技已按合同约定向千山药机支付了部分设备价款及相应增值税人民币3000万元,粤财金租仍须按照《三方协议》向千山药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相应增值税总额人民币7000万元。

   粤财金租与中苋科技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粤财金租同意将上述25条智能混合捆包生产线作为租赁物,由粤财金租委托中苋科技向千山药机购买,再将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中苋科技使用。租金以租赁成本、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本次租赁成本为人民币7000万元,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年租赁利率(含税)为6.18%;租赁成本抵押金为人民币700万元,即在粤财金租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当天,中苋公司应向粤财金租支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700万元。本次租金支付分为12期,第一笔租金支付日为2018年2月15日。

   2017年12月13日,粤财金租与千山药机签订《回购担保合同》,约定千山药机对中苋科技在此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以回购租赁物的形式向粤财金租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千山药机应无条件对中苋科技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向粤财金租清偿全部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同日,粤财金租与刘祥华、陈端华、杨涛、张俐英签订《保证合同》,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中苋科技对粤财金租所负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20日,鉴于粤财金租需替中苋科技向千山药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7000万元时,同时,中苋科技需向粤财金租支付风险抵押金700万元,三方约定粤财金租向千山药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时,扣除中苋科技需支付的风险抵押金,因此粤财金租仅需向千山药机支付人民币6300万元即视为履行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同日,粤财金租依约向千山药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相应增值税人民币6300万元。

    2018年1月31日,粤财金租与广东千山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广东千山以其名下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区土地使用权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粤财金租对中苋科技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粤财金租依约履行了作为出租人的义务,但中苋科技无法按期支付租金,未履行合同义务,特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件。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前述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604民初3884号《传票》、《案件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浙05民初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民初130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4.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执40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5.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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