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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环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8年2月)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Ο一八年二月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2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Ο一八年二月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2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

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 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

格遵 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1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

层制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不含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资金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 50%)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套

期 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

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

行 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

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

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3况,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

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业务协作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

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

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已获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应对方案进行操作,并及时跟踪业务进展;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4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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