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永大集团
摘要: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
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根据公司提供的总经理候选人江平先生的简历等相关材料,江平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江平先生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程序合法。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提名、聘任总经理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江平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江平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对江平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江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上海蓝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签署《股
权收购委托代理合同》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融钰创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钰创新”)本次收购上海蓝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都”)100%股权事项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延伸公司产业链,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融钰创新收购上海蓝都100%股权,并与上
海箭乔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箭乔”)签署《股权收购委托代理合同》,由上海箭乔为融钰创新与上海蓝都的股权收购提供居间服务。本次收购完成后,融钰创新将持有上海蓝都100%股权,上海蓝都将成为融钰创新全资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融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普峰、韩光、于雷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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