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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52:维科精华: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摘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募集资金置换 专项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07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CPAs(SPECIALGENERALPARTNERSHIP)

                                募集资金置换

                                专项鉴证报告

                              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07号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2018年2月9日止管理层编制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

求编制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18年2月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说明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宁

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23号《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承销保荐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8,698,84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75元,共计募集资金513,614,850.00元,扣除承销费用14,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499,614,85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于2017年8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账号分别为3901110029200026537、 3901110029200026413、 3901110029200026386、3901110029200026262。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17]D-0045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在《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修订稿 )》披露的本次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 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其中:募集资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项目备案情况

                                           金(万元)

        年产3000万只聚合物                              甬发改备[2015]14号《宁波市企业投资

   1   锂电池建设项目            24,149.70     17,200.00  项目备案登记表》

        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                               甬保经发备[2016]19号《宁波市企业投

   2   术升级项目                26,704.83     25,000.00  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甬保经发备[2015]3号《宁波市企业投

   3                              3,904.10      2,800.00  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年产2Gwh锂离子动力                             甬保经发备[2017]1号《宁波市企业投

   4   电池建设项目             141,510.08     35,000.00  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合计                196,268.71     8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需投入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若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扣除交易税费后)未达到上述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资金缺口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基于业务发展的预期,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截至 2018年2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投资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费      生产及附属设备购置          合计

 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          56.70                 2,665.33           2,722.03

            合计                     56.70                 2,665.33           2,722.03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截至 2018

年2月9日止,公司拟置换的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投资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     拟置换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聚合物锂电池产线技术升级项目            27,220,320.00     14,022,784.77     14,022,784.77

            合计                       27,220,320.00     14,022,784.77     14,022,784.77

    注:本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为上述项目支付了部分款项,此次置换金额为截至 2018

年2月9日已到期承兑部分。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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