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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7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七宗诉讼案件及一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本次新增两宗)。公司与该八宗案件的原告或申请人均不存在任何借贷或担保关系,也从未收到过该些案件的原告或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已就上述案件积极准备应诉相关工作,上述案件至今均未开庭审理。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2、公司就印章可能被伪造事宜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详见公司2018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如有最新进展,公司将及时坡露。

    一、本次新增两宗重大仲裁、诉讼案件的相关情况

    (一)新增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长沙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2018]长仲字第387号”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案之《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仲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及所附证据等相关材料。长沙仲裁委员会已受理申请人刘立强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名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争议的仲裁申请。公司于同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雨花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湘011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长葛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豫1082民初838号”追偿权纠纷案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河南长葛法院已受理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等六名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新增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申请人为刘立强,仲裁机构为长沙仲裁委员会的民间借贷争议案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该案所列仲裁当事人如下:

    申请人:刘立强

    被申请人一: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二:周纯

    被申请人三: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工业区

    被申请人四: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申请人五: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申请人六: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凡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七:张汛

    被申请人八:汪银芳(周建灿的妻子,法定继承人)

    被申请人九:周纯(周建灿的儿子,法定继承人)

    被申请人十:章藕莲(周建灿的母亲,法定继承人)

    (2)仲裁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该案申请人所列仲裁请求如下:

   ①.裁决被申请人一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欠款本金5,000万元整,并同

时支付欠款利息(以所欠本金 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自2018

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②.裁决被申请人一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万元整;

   ③.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一承担;

   ④.裁决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及被申请人七对被申请人一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裁决被申请人八、被申请人九及被申请人十以被继承人周建灿的遗产为限,对被申请人一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裁决本案全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第一顺位为优先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二顺位为支付被申请人一应承担的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及违约金;第三顺位为向申请人归还欠款本金。

     公司目前所收到的仲裁案件相关材料中并没有原仲裁申请书副本,仅有《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而《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中也仅提到变更后的仲裁请求,故仲裁请求以申请人申请变更后仲裁请求为准。

    (3)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及所列证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本次申请涉及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017年11月16日,刘立强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周

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自愿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

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浙江金

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交通银行绍兴上虞城北支行开具的账号。

    (4)与本仲裁案件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长沙雨花法院作出的“(2018)湘0111财保11号”《民事裁定

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刘立强2018年2月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2月6日,长沙雨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的银行存款7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2、原告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河南长葛法院之追偿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民生

    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东侧(长葛市工业孵化园)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被告:周建灿

    被告:周纯

    (2)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本金人民币1,990万元及

利息,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②.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年1月17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8日。因原告为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要求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代偿责任,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即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河南长葛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

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在银行的存款1,9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河南长葛法院提供担保。2018年2月1日,河南长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在银行的存款1,99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就公司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已于 2018年 2月 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于2018年

2月7日、2月10日、2月13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020、2018-022、2018-025)中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除本公告披露的“[2018]长仲字第387号”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案及“(2018)豫

1082民初838号”追偿权纠纷案外,公司其他六宗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年2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截止目前,该八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正在积极准备相关应诉工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本公告以及2018年2月13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中,披露了公司已收到相关材料的全部八宗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停牌进展

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于2018年2月7日、2月10日、2月13日披露的《关

于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2018-022、2018-025)中,披露了公司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相关情况。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但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材料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公司现有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上述七宗诉讼案件的原告及一宗仲裁案件的申请人均不存在任何借贷或担保关系,也从未收到过该些案件的原告或申请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就印章可能被伪造事宜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详见公司2018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

    上述八宗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字第387号”《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

请求申请书》《仲裁通知书》《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及所附证据等相关材料

    2、.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

    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38号”《起诉书》《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及“(2018)豫1082民初8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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