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摘要:证券代码: 002506 证券简称: 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 2018-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 002506 证券简称: 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 2018-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 2)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2 月 22 日-2018 年 2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3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15:00 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协鑫能源中心)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舒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2,558,328,2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9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5 人,代
表股份数为 2,558,246,6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945%;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7 人,代表股份数 81,6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448,2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
理人 3 人,代表股份 5,366,62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63%;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1,6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6%。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并定向用于子公司增资扩产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58,254,32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73,9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74,3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33%;反对 73,91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7%;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并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58,246,62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 81,6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所有参
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66,625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0%;反对 81,61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8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B律师、刘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