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精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田中精机
摘要: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18-01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2月23日13:30在公司第一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2018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15:00至2018年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钱承林先生主持,除董事藤野康成、竹田享司、竹田周司、龚伦勇、徐耀生、奚大华,监事叶翎、贺晶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人,代表股份
45,038,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84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34,2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01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823,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431%。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933,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33,6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410%。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及签署本次交易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03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03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3、关于公司与龚伦勇、彭君共同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沃尔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03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桂芳、包剑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24日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