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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摘要: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8)金匮律意字第003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 2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

登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2018年2月23日下午14时在无锡市高浪东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路508号华发传感大厦 B座24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翁耀根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2日―2月

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8年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15:00至2018年2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5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388,386,667股,占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公司股份总额的38.542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

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388,366,6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8.54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共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该提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386,66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秦党亲 秦党亲 承办律师: 袁红兵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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