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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13:江南嘉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摘要: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包括买卖方向、人员、股数等必要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其个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根据相关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如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证券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对

以自己名义开户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理,如实申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杜绝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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