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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摘要: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炜先生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未来三方将紧密围绕上市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促进崂山区内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建设,探索推进金融+文化产融结合的发展路径,嫁接上市公司资本运作优势,推动崂山区优质文化资源的深耕细作,建立产业集群,三方在战略发展与资本市场领域达成战略合作意向。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炜先生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 3、在董事会召开会议前我们已知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炜先生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认真审阅了有关文件,同意公司关于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4、本次公司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炜先生与青岛浩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签订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伍刚 黄天友 曲凯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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