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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摘要: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95.42%的股权、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95.42%的股权、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同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监管部门反馈要求,公司对《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与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及于忠国、孙景龙、王同武、姜文涛、孙寿锐、宋绍武、姜同全、刘成学等签订了关于标的公司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包括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及于忠国等46名自然人,其中中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陈汉康先生控制。综上所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方案的修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廉熙                          潘孝娜                          曲亮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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