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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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
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赛特威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天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2012年7月23日,王杰军与赛特威尔有限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双方同意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将赛特威尔有限所欠王杰军5,924,995.81元中的3,000,000元转为王杰军对赛特威尔有限的出资,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00元。请补充披露赛特威尔有限对王杰军债权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该笔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发行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未偿还的原因,王杰军本次出资是否真实有效,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充足,债权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2、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部分股东存在亲属等关联关系。(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是否曾经或目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2)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相关股东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以及股东增资或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前后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核查历次股权转让和转增股本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转让规避税收缴纳义务的情形;(4)请保荐机构核查并披露2016年6月后,新增股东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合伙企业或公司法人需穿透至最上层股东);(5)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新增股东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发行人的客户和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表明确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请说明核查过程、方式和依据。
3、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是否签署对赌协议,如有,请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并核查说明对赌协议中是否存在以发行人为对赌对象的相关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股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杰军与王旭光、王旭飞和王海定为一致行动人,自然人王杰军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请说明王杰军是否与王旭光、王旭飞和王海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进一步说明将王杰军一人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赛特威尔合伙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我会的规定进行锁定。
5、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不存在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王杰军、王旭光、王旭飞、王海定及其近亲属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2)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如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6、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赛特威尔控股投资了圆取创投作为财务投资项目,目前,圆取创投分别持有无锡科睿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科睿坦”)5.71%的股权和泛泰新材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且无锡科睿坦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方面存在传感器类产品的业务重叠,赛特威尔控股于2016年11月将圆取创投的出资比例由57.13%降至39.98%。(1)请补充说明圆取创投的股权结构和历史变动情况、无锡科睿坦和泛泰新材料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无锡科睿坦和泛泰新材料是否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2)请说明其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实质同业竞争,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行为。
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的税收政策,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并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发行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请列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执行税率、优惠期限、减免金额及依据;(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缓缴、拖欠或未缴纳所得税等事项;(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是否存在合法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各类家用安防报警器需要通过强制性认证,不同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具有不同的有效期限。(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公司取得认证是否均在有效期,未标注有效期的,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失效的风险;(2)对于2017年即将到期的产品认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是否需要续期,续期是否存在障碍,预计续期完成的时间。
9、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放量的匹配情况等;(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环保是否符合国家和各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招股书披露,发行人全部房产为租赁所得,租赁的部分办公场所及员工住宿用房未取得产权证明。(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出租人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租金是否公允进行核查,请说明租赁期限即将届满的房屋续租是否存在障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相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原因,预计取得时间,是否存在不能取得的实质障碍,请结合相关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占比,补充披露该瑕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各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缴纳,日常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被当地政府处罚的事项。
12、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12月7日,发行人子公司香港赛特威尔科技将其持有的台湾赛特威尔100%股权转让给中国台湾籍自然人陈怡臻和刘绍伟,目前台湾赛特威尔已完成注销。宁海佳森电子有限公司原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目前已注销;2015年7月29日,赛特威尔有限从王旭光处受让舟勋电子100%的股权。2016年8月29日,因舟勋电子行政处罚涉及的违规占地行为无法及时得到纠正,发行人将舟勋电子100%股权退回王旭光。2017年3月28日,舟勋电子完成清算注销程序。请补充披露:(1)上述企业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注销的原因,历次转让和受让的交易对价,注销上述子公司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相关债务和人员处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注销或转让前上述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存在,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需要对舟勋电子的土地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1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纠纷,是否发生所销售产品被召回、认证产品被市场抽检不达标或验厂未通过等问题,是否存在认证机构撤销证书及被处罚的风险。
14、关于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1)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和员工分别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是否符合《劳动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若未足额缴纳,请补充披露报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金额,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若存在,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劳务派遣各期人数、劳务公司情况、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15、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王杰军存在互相拆借资金的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资金产生的原因、背景、借款用途和利息;(2)借款人是否有大额负债,未来是否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3)发行人为避免关联方占用资金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条款要求,可能的内部和外部处罚措施等。请保荐机构核查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清理情况,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16、根据招股书披露,目前,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销售到国际市场,发行人主要采取ODM的生产经营模式,合作品牌商涵盖了Sprue、Schneider、ABUS、Smartwares、Inter-Union等多个国际知名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荷兰的Smartwares和德国的Inter-Union,这两大客户的合计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分别为54.59%、47.55%和52.71%,占比较高。(1)请补充披露主要客户的交易背景、采购必要性、客户获取方式,是否均为最终客户并实现最终销售,对主要客户的定价政策、是否均与发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存在业务经营风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方式、收款方式、期末欠款和期后还款等情况;(2)请披露主要客户对发行人产品需求量占其总采购量的比例、该客户的未来发展计划、公司产品是否存在替代风险;(3)请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的交易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7、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所需主要原材料为:电子元件、电池、塑料件及包材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比例分别为49%、39%和42%。采购较为分散。(1)请结合各原材料在产品实体中的构成及作用,说明发行人有何实质性的生产和工艺技术投入;(2)请解释主要供应商新增减少的原因,销售占比变化的原因,请按照主要原材料,分别披露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比例、采购内容、付款方式等情况,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化的原因,对于新增的主要供应商,说明成立时间、销售规模、发行人向其采购的价格与原供应商相比是否有变化;(3)请说明原材料供应是否属于充分竞争的市场,发行人如何选定供应商,各采购品种如何定价,说明采购原材料的价格公允性;(6)请披露主要原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及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是否符合行业趋势。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18、根据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经营各类安防报警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359.23万元、32,364.05万元和24,841.62万元。(1)请补充披露收入变动的原因,结合在手订单说明业绩是否能够持续;(2)请披露直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依据和方法;(3)请披露发生退换货的处理方法;(4)进一步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是否全部直接出口还是存在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国内销售的销售模式,如有外贸公司,请列式各期新增和撤销的外贸公司的名称、对应的收入、毛利、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的金额;(5)发行人内销客户的名称、合作模式,以及发行人未来国内销售计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请会计师说明对发行人收入确认采取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审计程序是否充分。
19、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4.24%、84.83%和79.97%,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1)成本的计算和归集是否准确合规,以及各产品的生产成本、营业成本和收入确认如何清晰分类核算和配比,并按产品类别详细分析单位成本构成及变动趋势和原因;(2)结合直接材料、工资水平的变动,分析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占比变动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0、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较为稳定,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5.92%、53.51%和54.22%。其中,独立式烟雾报警器产品为发行人最主要的利润来源。(1)补充披露除独立式烟雾报警器外,其他产品的毛利率波动的原因。(2)结合报告期内销售客户、产品结构、产品成本、售价的变动进一步解释毛利率波动的原因。(3)对比公司与可比公司的产品、客户、销售模式等差异,解释发行人毛利率较高的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21、根据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63%、10.87%和31.43%,其中2016年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主要系2016年度发行人因股份支付计提了3,869.50万元的管理费用所致。(1)请说明并披露主要费用项目的变化情况是否与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相匹配;(2)补充披露汇兑损益发生的原因,补充披露公司外汇管理相关会计处理和内部控制;(3)请说明三项费用归集是否准确及合规;(4)披露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说明股份支付金额计算的准确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对公司外汇管理内部制度是否有效履行的核查程序和结论,核查上述问题,并明确发表意见。
22、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未计提预计负债。请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请说明不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23、招股书披露,2014-2016年,发行人报警器产品产量合计分别为576.43万个、1,086.45万个、777.08万个,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2.28%、120.72%、86.34%。请补充披露发行人2015年大幅增加产量、产能利用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的订单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及整体行业趋势相符。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24、招股书披露,公司目前市场主要集中在海外,出口收入占比较高。(1)请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进口国是否存在采取非关税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措施的情况,如果存在,请分析其对报告期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税收缴纳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或者被立案调查等情形,发行人经营模式及外部经营环境是否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3)请进一步说明公司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积压或囤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结合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出口单证与海关数据比对情况、最终销售或使用等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4)请进一步说明公司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认证周期,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过程;发行人出口退税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境外销售规模相匹配;结合报告期内相关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变动趋势,说明发行人出口收入和发行人汇兑损失之间的匹配性;境外销售中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况,如存在,其具体情况、原因和合理性,上述交易是否真实。请保荐机构说明核查方式、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并发表核查意见。
25、关于发行人客户。(1)对于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请说明客户的背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等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是否公允;(2)请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的售价变动情况,请结合可比竞争对手的价格情况,说明发行人售价是否公允,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产品定位是否相符;(3)请说明公司主要客户目前对公司产品的总需求量、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是否有针对发行人的未来业务发展计划,请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是否具有替代风险;(4)请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如属于一年一签,详细分析公司同该等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维护客户稳定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存在主要客户流失的风险;(5)请补充说明目前发行人出口地区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数量,请结合公司与Smartwares和Inter-Union合作协议中的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发行人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26、请补充披露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对手的名称、资产规模、销售规模、产品构成、经营状况等。请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现有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的企业数量、该产品目前的市场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各产品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销售情况,综合分析发行人的竞争优劣势及行业地位。
27、招股书披露,公司董事张文骏曾任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江西省抚州地区物资局党组书记、局长;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任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2)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张文骏在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处罚的事项,是否符合发行人董事任职资格。
2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或利益冲突等事项;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管的数量变动及职位、作用,对近三年董事、高管变动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29、招股书披露,除在海外市场采用ODM模式外,发行人2016年开始开拓国内市场,以自有品牌推广产品并取得了一定的销售收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该项目计划开拓国内市场,拟建设1个总部营销中心、1个总部远程信息管理服务中心、8个区域营销中心、30个门店、22个办事处,以及5个电商平台旗舰店。(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国内外销售收入及占比,发行人国内外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定位、功能、价格等是否存在差异,发行人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请补充说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销售渠道等,请结合国内强制性安装家庭安防报警器类产品的市场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布局国内市场的必要性及合理性;(2)请补充披露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房产和土地的落实情况。
30、关于本次募投项目,(1)请保荐机构核查并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可能导致增加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2)进一步分析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及业务规模相匹配,公司是否对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且合理的分析论证;(3)请补充披露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募投后折旧或者摊销费用的增加,项目实现效益甚至初期亏损,市场容量有限(是否存在客户支撑)等风险;(4)请说明募投项目的投产,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规模是否与产能的提升相匹配,是否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发行人向舟勋电子采购原材料。请披露关联方舟勋电子的财务状况,采购必要性,采购价格的公允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126.15万元、3,518.44万元及4,660.94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2.45%、11.08%及21.19%。(1)请披露主要客户的信用周期,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原因。(2)结合行业变化、产品特点、付款政策等因素,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化,应收账款周转率的变化的原因。(3)请披露是否存在逾期应收账款,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4)请对比并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其原因。(5)请说明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计提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828.15万元、2,740.20万元和1,578.79万元,由于发行人对于报告期内的出口销售业务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模式,因此其期末存货余额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当期订单量、预计订单量、原材料价格走势以及生产周期等。请补充披露:(1)存货与订单的对应关系;(2)存货构成结构,与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采购销售政策等因素的关系,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型号、数量、金额构成,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结构进行对比分析。(3)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4)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种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准确性,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说明核查程序、核查范围、证据以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实施的核查审计程序的情况,并明确发表结论,其中,监盘程序的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监盘结果、针对差异实施的补充程序、针对未监盘存货实施的替代程序等。
34、截至2016年末,发行人固定资产原值为2,089.46万元,账面价值为1,476.27万元。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为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必需的长期资产。(1)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发行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增减变动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费用归集是否合规、在建工程是否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及时转入固定资产;(2)补充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的规模与产能产量的匹配关系并与发行人进行比较分析;(3)请补充披露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折旧计提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固定资产折旧的测算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明确发表意见。
35、2014年至2016年各期末,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7.45万元、49.75万元及3,190.54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0.25%、0.15%及10.44%,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和商标权。请补充说明上述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获取方式、价款支付、入账成本、后续核算、实际使用等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36、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享受出口退税的税收政策,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7%,并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同时,发行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所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即2016年度至2018年度。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列表披露母公司及子公司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规章制度、适用税率、报告期各年缴纳的各项税款金额等(2)各年税收优惠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发行人税收优惠交易环节进行全面核查,说明核查的过程、证据及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7、请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8、请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39、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
4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依据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41、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涉及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及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四、其他问题
42、招股书披露,2017年1月9日,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挂牌,2017年4月19日,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优选板终止挂牌。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终止挂牌的原因,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挂牌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信息披露材料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差异,挂牌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4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已经依法办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
4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是否存在国有股转持的问题,是否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等规定对相关国有股股东进行标识。
4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数据的真实性,说明数据引用的来源和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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