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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71:天目药业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摘要: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8-01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8-01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

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天目药业”)作为原告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一)陈长潭、被告(二)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及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并于2017年8月29日收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

     法定代表:祝政            职务:副董事长

     2、被告(一)陈长潭,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杭

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18幢402室,身份证号:33072319620408****,

13707511775

     被告(二)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开发区(桂林洋供电站右侧)

     法定代表人:鲁小琴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1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股权重组备忘录》一

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一)控股的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即被告(二))100%的股权,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4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该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被违约方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股权重组备忘录》签订后,原告根据备忘录的约定启动了相关收购程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并聘请券商、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进场尽调,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不料原告启动程序后,被告方屡屡违约:拖延提供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擅自提高收购对价、要求支付巨额保证金、以小股东不同意收购等理由阻挠原告的收购活动;并且经过原告收购团队的初步调查,被告(二)所提供的2016年度利润数据不真实,严重误导了原告的收购意向。因此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通知被告解除《股权重组备忘录》,并于2017年6月30日致函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四)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案件事实,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天目药业特依法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陈长潭拥有

海南好康舒药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

     二、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

     2017年8月31日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

0185执保92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

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6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临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临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天目药业诉被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告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0185民初4947号裁定: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原告对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上诉人天目药业诉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上诉人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向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0月27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85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目药业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裁定本案继续由杭州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上诉人天目药业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辖终1644号裁定:驳回天目药业上诉,维持原裁定。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诉讼能否构成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处决于法院的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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