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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7:国新能源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摘要: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18-00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18-006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披露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太原大华

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了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荣公司”)与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能源集团”)股权纠纷一案。案件具体情况请查看公告(2013-108)及当日的《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近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股权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一、判决结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并民重字第17号,

具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大华荣公司为第三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0.77%(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核减)。

    2、原告大华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增资款65.45万元,支付被告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款192.41万元。

    3、第三人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告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驳回原告大华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风险提示

    1、上述判决结果并非终审判决。国新能源集团及公司已积极组织团队及律师负责组织上诉事宜,尽全力保护股东利益。

    2、本案的诉争股权为公司重要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但诉争股权比例极低,仅为0.77%,不会对公司对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3、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及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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