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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摘要: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就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规定,就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潘煜双、章武生、范晓屏

                                                   二0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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